新北餵藥案 園長、老師不起訴 新北地檢署「3理由」曝光真相

2023-07-13  熱搜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板橋幼兒園餵藥在週三(12)日偵查終結,彭姓園長以及已離職的趙姓教師在內共9人,均給予不起訴處分。

新北板橋幼兒園餵藥在週三(12)日偵查終結,彭姓園長以及已離職的趙姓教師在內共9人,均給予不起訴處分。檢方指出,幼兒園確實有拆除教室監視器鏡頭,但此舉並非為了煙滅證據,而是為了省錢,因此在4月中旬就拆除監視器,此外檢方也表示,監視器畫面中沒有看到「餵藥」的行為,也無證據認定幼兒園有不當管教,導致幼童有傷害或有妨害身心健全或發育結果。經檢察官詳加調查後,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新北地檢署日前公布採集36名孩童毛髮檢測結果為未檢出巴比妥等毒物,宣布偵結此案,新北檢說明,此件經檢察官詳加調查後,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茲就不起訴處分之理由簡要說明如下:

一、本案幼兒園並無刪除監視器錄影內容之情事,其於 4 月中 旬因其他原因拆除教室監視器,並非為了湮滅證據。

二、並無證據足認幼兒園有何不當管教且導致 13 名幼童受有 傷害或有至妨害身心健全或發育之結果。

三、並無證據足認幼兒園人員有餵食幼童不明藥物或含有不明 藥物之彩虹藥水

 

兒童權益促進協會創會理事長王薇君今代表家長發布聲明表示,感謝新北地檢署偵辦案件辛勞,但案件仍有疑點,將繼續查明真相。聲明中指出,針對體罰,認為幼兒陳述不可採納,又突然認為幼兒陳述可採納,顯有矛盾;針對藥檢家長認為沒有看到地檢署檢驗報告及方法之前提下,實無可得知;監視器畫面,地檢署與新北市政府進入幼兒園調查的時間並不一致,教室監視器究竟是因為接到通報而刪除,還是如地檢署所稱因其他原因而拆除監視器,實無所知。

以下為聲明全文:

一、關於不當體罰部份:

(一)地檢署稱「又本件其餘到庭之該幼兒園幼童於偵查中均明確表示幼兒園教師不會打人等語;其等家長於警詢及偵查中亦皆陳稱未曾聽過孩子反映遭幼兒園教師體罰等語。」等語,表示其餘到庭幼兒園幼童於偵查中明確表示幼兒園老師不會打人云云。惟地檢署先稱「幼童記憶本易隨時間更迭或受他人影響而有誤植」而認為幼兒陳述不可採納,卻又在針對「未聽聞孩子遭幼兒園教師體罰」之部份,突然認為幼兒陳述可採納,顯有矛盾。

(二)多名幼兒不單單是陳述有同學遭某位老師打,甚至具體指述遭某位老師處罰的情況。而本件到庭幼兒有37餘名,不全同處在一個班級之內,地檢署所稱「其餘到庭之該幼兒園幼童均明確表示幼兒園教師不會打人」之內容,是否與該些陳述曾遭老師打的幼兒同班?倘若該些指述老師未體罰之幼兒與陳述遭老師打的幼兒不同班,又如何能拿二者作為互相驗證之理由?倘若該些指述老師未體罰之幼兒與陳述遭老師打的幼兒同班,又為何表示曾遭老師打的數名幼兒陳述卻不可採?

二、關於藥物部份:

(一)送檢毛髮採樣時間晚於家長驗尿、驗血時間,幼兒體內毒素本已微量,而是否已因為時間而代謝、毛髮清洗而未檢出,在沒有看到地檢署檢驗報告及方法之前提下,實無可得知。

(二)家長第一時間帶幼兒去專業檢驗所及醫院進行驗尿、驗血,縱果如新聞稿所稱驗出不能排除是誤差,但該誤差卻同時出現在數名幼兒、專業檢驗所及數間醫院上?倘地檢署單純以這種說法完全排除第一次檢驗結果,無異表示檢驗所及醫院進行驗尿及驗血之方式完全不可信。

三、根據幼兒體內有檢出毒物成份的時間往前推估,本案確實不存在教室監視器畫面:

(一)地檢署雖稱「其於4月中旬因其他原因拆除教室監視器,並非為了湮滅證據。」等語,惟數名幼兒做出一致服用彩虹藥水的陳述,也清楚的說明該些藥水的味道不是一般吃感冒藥的味道,而根據幼兒體內有檢出毒物成份的時間往前推估,該段時間就是沒有教室監視器畫面。

(二)另針對本案爭議,地檢署與新北市政府進入幼兒園調查的時間並不一致,教室監視器究竟是因為接到通報而刪除,還是如地檢署所稱因其他原因而拆除監視器,實無所知。

四、家長們感謝新北地檢署偵辦本案件的辛勞,但本案爭議既有上述的疑點,家長們會繼續透過再議的方式來查明真相。

0 回復

發表評論

Want to join the discussion?
Feel free to contribute!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 2021 Copyright 彪網媒